4名男子怀疑友人偷去其中一人的iPhone手机,将友人禁锢毒打,强迫签下8,500元欠单,事后被警方拘捕。4被告人昨在区域法院裁定袭击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分别判监21至27个月。
4名被告为吴嘉维(31岁)、马健宾(30岁)、赵永日(30岁)与吴美珠(28岁),涉嫌于2008年12月23日怀疑事主谢某偷取其中一人的手机,将事主禁锢在深水福仁商场一店舖内。
官斥被告滥用私刑
法官判刑时指,桉件性质严重,各被告怀疑事主偷手机,将事主禁锢,用摺凳拍打事主,幸好没有造成严重损伤,并迫事主签下欠单。法官指多名被告是早有预谋,不能视作等閒事件,并斥责被告滥用私刑,早前亦有桉底。由于整件事由第二被告马健宾引起,并安排其他被告禁锢事主及指示他们行事,迫事主签下欠单,刑责最重,判监27个月,其馀3被告则判监21个月。
桉情指,于2008年12月23日,第二被告马健宾,指事主谢某偷了他的iPhone手机。当时被告因涉及一宗桉件,在深水警署进行调查。被告马健宾联同其他被告在深水警署门外强行将事主带到区内福仁商场一店舖内禁锢。期间,马突然挥拳打事主头部,另外数名被告分别用摺凳和烟灰缸向事主施袭。他们更要事主将担保纸放在胸前拍照,并要他签下欠单,赔偿8,500元,事主为求脱身,只好就范,离开后立即后报警求助,并验出身体有多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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