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霸王条款 小零件坏了要换整体部件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联合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简称《意见》),炮轰苹果维修合同中对保修期限、维修可用翻新部件等多条属于霸王条款,这将苹果售后维修推至风口浪尖。
早在去年12月2日,《IT时报》便已在头版文章《iPhone 4送至苹果官方维修 疑似被 “官方翻新”》报道中提到,消费者陈先生质疑自己在苹果官方店里维修后的手机变成官方翻新机,而苹果当时一再声称自己用的全部为全新部件。现在看来,苹果早在维修合同中埋下伏笔,索性明示维修更换的可能是翻新机,消费者爱要不要。
在《IT时报》记者的跟踪采访中,更让消费者不解的是,明明只有一个零件坏了,却要整体更换除后盖外所有部分,如果过保,更要为此支付高额费用。
上海消保委:将密切关注
《意见》中集中列举了苹果维修合同的五大问题,包括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代替消费者做选择,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
中消协认为,苹果公司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可使用新的、使用过的或修理过的部件”维修产品的规定,混淆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使消费者无法确切知道维修中使用零配件的真实情况,掩盖了其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此外还涉嫌有意规避有关法律规定,混淆了三包期内和期外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
《IT时报》记者联系中消协,欲询问是否会督促苹果整改,但在截稿时尚未收到回复。上海消保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会密切关注苹果动向,但目前并未有督促苹果对条款内容进行整改的办法。本周,《IT时报》记者多次联系苹果公司公关部多名人士,均未有回音。
小毛病也要换整机
消费者林小姐因为摄像头问题,最近又光顾了苹果旗舰店,她告诉记者,她的iPhone4前后维修过4次,这次因为摄像头上有黑点又进行了更换, “只不过是摄像头有问题,换个摄像头不就行了?还好在保,否则还不知道要付多少钱。”不过,她对苹果更换上去的部件是否全新始终持保留态度。
谢先生的iPhone4也维修了多次。《IT时报》记者近日陪同谢先生前往苹果香港广场店维修机器,店员告知,因为机器已经过保,谢先生需支付维修费用1198元,为其更换除手机后盖和电池外的所有部件。“我只是听筒声音小,换个听筒或者修一下里面的通信模块不就行了,为什么要支付那么多?”谢先生不解地问。该店多名店员一致表示,更换整体部件是因为苹果要保证每一部机器均达到公司的最高标准。
消费者邹先生因iPhone屏幕碎裂前往苹果旗舰店,因为机器过保,也无法享受免费更换整机部件的服务,需要支付除后盖外的维修费用1598元。正当他有所迟疑时,店员建议他去苹果指定的经销商那儿看看,价格会便宜些。
“指定经销商那儿确实可以单独换前屏幕,价格1300元。”邹先生告诉《IT时报》记者。而谢先生的听筒问题,也能便宜解决。浦东百脑汇的一名张姓商家告诉《IT时报》记者,“若是通信模块出现故障,维修费大约是250元,听筒就便宜了,40多块钱就够了。”若手机还在保,更换零件后能继续享受苹果的保修服务吗?该商家斩钉截铁地说:“放心,我这里修手机的人就是苹果公司出来的,保证苹果发现不了。”
苹果所为不符合中国法律
去年9月,在韩国政府压力下,苹果承诺如果在购机一个月内发现iPhone存在瑕疵,苹果将为用户免费更换新机而非翻新机,从而符合韩国本土的售后服务规定。但在中国,苹果的维修条款同样与中国法律不符,却并没有整改。
根据我国从2001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而有媒体报道,在今年4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给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的回函中,明确指出苹果所谓的“更换整机维修”应为换货,也就是说,无论是换零件,还是换整机部件,都应换全新的。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中消协的炮轰应该会引起苹果公司的注意,但要彻底改变这一情况,可能性并不高。他认为,如果有消费者针对苹果霸王条款内容上诉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定的话,或会督促苹果对相关条款内容的整改,否则因为庞大公司体系滋生的“大公司病”会因为流程、效率的低下,使得条款整改行动进行得缓慢。
新闻来源:《IT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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